为进一步促进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武汉市就业,现就有关户口迁移事项通知如下:
一、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新生入学时原则上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在我市就业的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人才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本市内正常迁移。
(一)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文凭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1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市管单位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二)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2年内在主城区(含开发区)就业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省属中专学校和到省管单位就业的由省毕办签发,市属中专学校由市毕办签发;省毕办签发到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迁移证》。
上述毕业生落户,均由入户地公安分局审批(对市外迁入毕业生可按照需要签发户口准迁证),在公安分局办证窗口审核受理,派出所凭分局开具的《批准入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三、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工作,切实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