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8日发布的一份实施意见指出,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阶段性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实施意见明确,免征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免征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2019年5月16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鄂人社发〔2019〕19号《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保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文件,核定湖北省2019年度( 2019年7月~2020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武汉市社保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于2019年6月对社保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即日起,各单位以最新的社保基数进行申报。
根据2019年7月-2020年6月武汉市中心城区职工最低社保交费标准,企业部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之和为633.53元,综合最新政策,该部分费用免征。即从2020年2月至6月,武汉职工社保最低标准每月减少633.53元,实缴金额为717.56元。
新政具体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参加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有试点的单位中属于应当衔接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目前尚未完成衔接的参保单位,参照本意见享受三项社会保险费免、延、缓政策。
实施意见提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并将有关信息经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机关,不得索要额外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避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若统筹区基金支付出现困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范围和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免征情况,适时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附:2019-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自2019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注划分为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
2019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档次分别为:
(2019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373.98元,每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8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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